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和主管研究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所指导研究生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导师,应考虑回避。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受到学校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
2.学术行为不端者;
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4.研究生在校期间擅自出国者;
5.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
6.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以多次申请并获得。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选方式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依据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倾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获奖名额的基础上,可以推荐不超过120%的学生参加评定。其中前80%为等额评定,由学院认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其他推荐学生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以学部为范围进行差额评选。
第十二条 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特别优秀的,须经学院评审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申报,直接进入差额评选。
第十三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评审前应将学院评审细则进行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时可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 号),作为对论文质量考查的依据。评审过程中应尊重本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和参加差额评审的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和差额评审,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及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